吉林工商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教学工作质量,以评促教,全面提高教师的质量意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评价目的
1.科学、真实地评价任课教师教学工作的实际水平。
2.为教师提供教学反馈信息,准确地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引导教师转变教学观念、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3.为师资队伍建设、教师的岗位考核与晋升、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提供重要依据。
(二)评价原则
1.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应从客观出发,全面、公平、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价。
2.坚持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和管理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学院(部)的主体性和能动性。
3.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的制定要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既要符合教学规范要求,又要考虑不同性质课程、不同授课方式的差异性,并应根据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动态修订和完善。
(三)评价对象
承担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理论和实践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
第二条 评价内容及方法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和管理评价等部分组成,每学期组织一次,采用网上评价的方式进行。教学院(部)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任课教师及为本单位授课的兼职教师的评价工作。
(一)学生评价
学生对学期内所有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评价。由教学学院在规定时间组织实施,评价结果为教师学期内所授全部课程学生评价分数的平均值。
(二)督导评价
督导评价由校级督导组听课评价和二级督导组听课评价组成。校级督导进行随机或专题听课,评价结果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中心负责整理,反馈给听课教师所在教学院(部)使用;教学院(部)负责组织二级督导组采取全覆盖的方式进行听课,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级督导的评价分数汇总、统计。
(三)管理评价
管理评价由学校领导和学校管理干部听课评价、各教学院(部)领导听课评价、同行评价及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表现评价等组成。
学校领导和学校管理干部听课评价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中心负责整理,反馈给听课教师所在教学院(部)使用;各教学院(部)领导听课评价由教学院(部)负责整理、使用。
各教学院(部)组织同行教师通过开展相互听课、评课等教研活动进行同行评价。
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表现评价由教学院(部)通过检查教师教学规范性、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 评价标准及评价分数
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中心负责制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的制定应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体现学生、督导、同行、管理人员等维度的评价特点,并根据教学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及时进行动态修订和完善。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数由学生评价(权重0.4)、督导评价(权重0.3)和管理评价(权重0.3)等部分加权构成。
对于一学期内同时承担多门课程授课任务的教师,原则上其所承担的每一门课程都要接受教学质量评价,以各门课程平均评价分数为该教师的最终评价分数。
第四条 评价组织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中心负责组织,各教学院(部)负责实施,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五条 评价结果
(一)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由各教学院(部)根据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数按比例拟定,并报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中心审核后确定。
(二)原则上A级指标控制在教学院(部)参评教师的60%以内,兼职教师如评定为A级不占教学院(部)指标。
(三)学期内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违反学校有关师德师风建设规定的教师,评价结果根据性质和影响可评定为降级处理或直接评定为C级或D级。
(四)评价结束后,各教学院(部)应采取适当方式将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公布或告之被评价教师。
(五)对评价结果较差的教师应帮助其整改,尽快提升教学水平,达到教学质量要求;对存在较大问题,短时间不能达到教学质量要求的教师要采取停课培训或调离教师岗位等措施,以保证整体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六)教师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教学院(部)或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中心和所在教学院(部)组成复核工作组,采取听课、调研等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复核。
第五条 其它
(一)每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时间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中心安排,全校统一实施。
(二)各教学院(部)应严肃认真地对待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及时组织学习宣传,统一认识,明确目的,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真实可信。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