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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纲要(试行)
2024-10-23 08:35  

吉林工商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纲要(试行)


以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文件为指导,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督〔20211号)精神,建立学校教学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教学质量全程监控,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持续稳步提升。依据《吉林工商学院章程》和《吉林工商学院“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吉林工商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内涵。教学质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学生的发展变化达到某一标准的程度以及教育服务受众对这种发展变化的满意度。教学质量是学校办学和教学管理的总体成果,是一个不断发展形成的动态系统。学校要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发展提高。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是学校坚持自身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为教学提供必要的教学要素,并对这些要素进行有效整合、配置和利用,使任务、权限和职责明确且互相促进、互相协调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第二条 性质与目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是一个促使学校全体员工发挥最大潜力与自觉性,认真地实施并不断地改进教育教学计划,从而达到或超过预定教学质量目标,保证并提升学校总体教学质量的管理体系。学校的目标和使命是质量保障的基础,办学投入是质量保障的条件,办学过程是质量保障的核心,办学成果的评价是不断改进和提高质量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对学校教学质量生成过程的分析,寻找质量的关键控制点,运用制度、程序、规范、标准、文化等实施监督与控制,从而实现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与提高。

第三条 本《纲要》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由教学质量保障领导与组织系统、教学质量目标与标准系统、教学资源保障系统、教学运行保障系统、教学质量持续改进系统五部分组成,依据《纲要》制定《吉林工商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吉林工商学院教学质量保障执行程序》和《吉林工商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支撑文件》等。

第二章 质量保障领导与组织系统

教学质量保障领导与组织系统是使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组织与管理构架,包含“领导与组织”一个一级指标。

第四条 领导与组织

质量要求为具有健全且层次分明的教学质量保障领导、组织与管理机构;不同层次教学质量保障的领导、组织与管理机构职责明确、权限明晰、沟通顺畅;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管理部门,能够有效的组织开展教学工作监督与评价活动;学校各项自我评估目标明确、程序规范、客观公正;能够促进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教学质量保障的领导机构是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分教学单位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职责为统一领导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实施;制定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监督执行人执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纲要的情况和监督人实施监督的情况。

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管理机构是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监督和监测教学质量形成的主要环节,反馈有关信息并监督持续改进情况等。

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执行机构由学校各有关部门组成,包括: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纪检监察综合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教务处(招生工作办公室、教学评估工作办公室、高教研究所)、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课程思政教学研究中心)、科研处、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财务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校友工作办公室(校友会秘书处、教育基金会)、后勤保障处、教学机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科研机构等。教务处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主要执行机构,教学机构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主体,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也是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主要参与者。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为制定相应的质量目标及其质量标准;制定实现质量目标和达成质量标准以及持续改进的计划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具体实施;根据监督系统的反馈意见及时进行分析和改进。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教学质量保障第一责任人。

质量保障体系各项目监督人、全体师生、社会公众等对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章 质量目标与标准系统

质量目标与标准系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总体规划和质量预期,确定培养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培养人。包含“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标准”三个一级指标。

第五条 质量方针,包括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专业设置。

(一)办学定位

质量要求为学校办学定位准确,发展目标清晰,主动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符合学校自身发展需要;注重办学特色培育,体现稳定与发展,兼顾时代性与地域性。

责任人为分管发展规划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监督人为学校党委。

(二)发展规划

质量要求为学校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契合学校发展实际,学校各项规划能准确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思想,有明确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有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责任人为分管发展规划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监督人为学校党委。

(三)专业设置

质量要求为学校专业设置规划符合办学定位、社会需求和区域战略发展需要,专业布局与结构科学合理、有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和调整程序;能够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各教学学院。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质量目标,包括指导思想和人才培养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质量要求为学校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要求,主动融入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指导思想突出立德树人、突出全面提升教育质量、突出内涵发展与特色凝练、突出教育综合改革与依法治校。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有关职能部门。

监督人为学校党委。

(二)人才培养目标

质量要求为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先进,培养目标符合办学定位、适应社会需求、满足学生综合素质发展需要;各专业培养目标符合学校定位,体现专业特色,服务面向明确,制定过程科学,目标构成具体、可操作,体现学生的毕业要求,反映学生毕业后在社会与专业领域的预期发展。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学校党委。

第七条 质量标准,包括人才培养标准、专业建设标准、教学工作质量标准。

(一)人才培养标准

质量要求为支撑人才培养目标,毕业生的知识、能力、素质标准明确且满足社会需求和学生综合素质发展需要,充分体现国家、社会和学生的要求与期望。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二)专业建设标准

质量要求为具备科学、合理的专业设置标准,师资队伍标准、课程标准等满足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能够对专业建设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人事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三)教学工作质量标准

质量要求为符合学校办学定位,能够明确反映质量目标且可操作;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明确,能够指导教学工作,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教学资源保障系统

教学资源是学校为人才培养所提供的所有软件、硬件条件,资源的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是保证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教学资源保障系统包含“人力资源”“教学经费投入”“教学设施”“教学基本建设”“信息资源”“教学学术资源”“社会资源”七个一级指标。

第八条 人力资源,包括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管理队伍建设、师资培养和培训。

(一)教师队伍建设

质量要求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合理、管理科学、措施得当;数量与结构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自身发展定位,满足学校发展需求且发展趋势良好;教师精神面貌良好,师德修养高,有敬业精神;教师资格认定、理论与实践课程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新教师培训及授课资格认定,教师晋升、奖惩、教学事故处理等有标准、有程序;专兼职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

责任人为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二)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质量要求为学校教学管理队伍规划合理、管理科学、措施得当;教学管理队伍能够满足服务教学的需要,人员稳定、素质高、服务意识强。

责任人为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教辅单位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三)师资培养和培训

质量要求为学校教师队伍和教学管理队伍培养、培训制度健全,规划明确、措施得当,实效性强,能够满足教师专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需求及教学管理人员能力提升的需求。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学科)带头人选拔与培养机制、青年教师培养机制完善,成效显著;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目标明确、方式多样,有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专业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服务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政策措施,有经费保障,实施效果良好。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各教学机构及各教辅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教学经费投入

质量要求为学校建立保障教学经费优先投入的长效机制,教学经费投入满足人才培养需要,保障教学质量要求,并能保持持续增长;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比例合理,优先满足实践教学需要,有强化经费管理的规范性措施,经费使用效率高、公开、透明,监督机制健全。

责任人为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财务管理处、教务处、教辅单位、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教学设施

质量要求为学校各类教学设施及场地满足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体育教学及课外活动的需要并维持正常运行,生均使用数量和面积达到教育部要求。教学设施的功能性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运动场馆及体育设施条件达到教育部要求,有专项训练场地和设施。

责任人为分管资产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后勤保障处、体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

(一)专业建设

质量要求为专业建设有规划、有制度,目标明确、定位合理、特色明显,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师资队伍和实践条件等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能够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动适应战略型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新业态和人才市场发展变化新需求,进行传统专业改造和新专业建设,优势、特色专业和新办专业的建设措施得力;能根据应用型人才规格要求,建立产出导向的专业教学标准,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形成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优势专业。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二)人才培养方案

质量要求为人才培养方案符合学校和专业定位,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体现行业面向和专业特色,反映专业标准,有相对稳定性。培养方案制定、审核程序科学、规范,有制定、修订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机制,有行业人员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能够体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体现专业实践活动和相关从业资格教育。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及各教学学院。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三)课程建设

质量要求为课程建设思路清晰、规划合理、目标明确、措施得力。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满足行业需要和岗位需求为目的设置课程,加强不同培养阶段、不同性质课程的整合与衔接,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课程建设有标准,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规格要求,明确列出主要知识点和能力要求,体现教学内容的及时更新。课程评价体系完整、合理;一流课程、网络教学课程、校企合作开发课程等建设和支持措施完善,形成了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内容丰富的高水平教学资源。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四)教材建设

质量要求为教材建设规划科学、措施有力;有科学的教材选用和评价制度、质量监督机制且执行严格;教材选用整体水平高,使用效果好;教材供应满足教学需要;有一定数量高质量的自编特色教材;有一定数量的规划教材和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教材。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党委宣传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学校党委。

(五)实践教学建设

质量要求为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设置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体现对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实验开出率、实验室开放等满足转型发展需要。能够按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实践环节教学,记录和评价机制完整。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有规划、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真实生产、服务情境和流程建设校内实验实习实训环境;引进企业科研、生产基地,建立校企一体、产学研一体的实验实训中心;建设深度合作的校外实习基地和支撑培养模式改革的综合实践教育中心和创新训练中心。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有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信息资源,包括信息化建设、网络教学资源建设、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一)信息化建设

质量要求为学校构建信息化网络平台,校园基础网络设施、学校数据中心、业务应用信息系统、通用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完善,软硬件资源和信息资源得到较大的整合与共享,有效提升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发展水平。

责任人为分管信息化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中心、档案馆、图书馆、各教学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二)网络教学资源建设

质量要求为学校网络教学资源建设规划科学、合理,校园网络资源、现代教育技术资源能保证人才培养需要,教学资源库建设有一定规模、利用率高,教学应用软件系统配置到位、运行效果好。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三)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质量要求为学校图书资料和电子文献资源能够满足教学、科研和学生学习需求,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和生均年进书量达到教育部标准,文献信息资源使用效果好、利用率高,管理手段先进。

责任人为分管图书馆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图书馆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教学学术资源,包括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科学研究与应用

(一)教学改革与研究

质量要求为学校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有计划和落实措施,改革与研究成果能较好地应用于教学实践,有效的发挥指导和推动作用,成效明显。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覆盖教学内容、方法与手段、考核方式、课程体系、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有一定数量的教学研究论文成果发表,有一定数量的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评审规范、经费到位,研究内容与立项人岗位匹配度高,研究过程有检查、有验收。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高教研究所)、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有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二)科学研究与应用

质量要求为学校科研工作、科研平台、科研成果和产学研发展对教学改革及教学质量起到促进作用,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服务于教学。产学研合作模式与运行机制有效;稳步推进科研团队建设,提升团队产学研和社会服务能力;建立一定数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基地,能够促使知识产权产生、转移、转化有实质性突破;具有丰富的产学研合作成果,有一定数量的纵向、横向课题。

责任人为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科研处、科学研究机构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会资源

质量要求为学校开拓和利用社会资源有机制、有措施、有效果。积极开拓社会捐赠渠道,积极采取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式共建教学资源,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服务社会能力和创新能力。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校友工作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教育教学运行保障系统

教育教学运行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工作,包含“招生工作”“培养过程”“教学档案管理”“学生指导与服务”四个一级指标。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

质量要求为招生计划制定程序规范、合理,符合国家和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及学校自身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体现学校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招生宣传有针对性,效果良好;招生工作流程规范、严谨;生源情况清晰,生源质量有保障。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招生工作办公室及各教学学院。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培养过程,包括日常教学管理、综合素质培养、学风建设、体育锻炼、劳动教育、学籍管理。

(一)日常教学管理

质量要求为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执行严格,教学运行平稳有序。课表编制科学、合理;选课安排合理、选课系统完善;教师执行教学进度严格,课表变动按程序进行;考试管理制度严密、安排有序、处理公正;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社会调查等环节管理严格、规范。教学秩序监测机制健全,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规范进行,有记录、有反馈、有改进。认定、处理和执行教学事故程序规范。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监控与评价中心。

(二)综合素质培养

质量要求为学校建有学生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平台,学生社团建设与发展有计划、有措施。指导教师和经费落实到位,经常举办各类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科学精神、人文素养和审美情趣,学生参与率高,活动效果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学校重视社会实践育人功能,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出明确的时间和任务要求;社会实践相关规章制度健全,有激励教师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指导工作的措施。

责任人为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团委、美育文化中心、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三)学风建设

质量要求为学风建设工作思路清晰,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具体的落实措施,有得力的管理队伍。学风建设与德育工作相结合,工作扎实、有效,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机制、措施完善,校园学习氛围良好;重视考风建设,有减少和杜绝考试作弊等错误行为,纠正不良风气的措施;学生奖罚措施得当,公开、公平,程序严谨。

责任人为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执行部门为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团委、教务处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四)体育锻炼

质量要求为学校学生体育锻炼有目标、有实施方案;体育活动内容丰富,能满足不同类型学生的不同锻炼需求;学生的体育锻炼达到运动参与目标、体质健康目标和运动技能目标。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体育教研部、教务处、学生处及各教学学院。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五)劳动教育

质量要求为学校劳动教育有目标、有实施方案、有安全保障;劳动教育内容满足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教育方式多样,符合大学生成长规律。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学生处及各教学学院。

监督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六)学籍管理

质量要求是成绩管理及时、准确、规范;入学、升级、毕业管理规范,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审查公正、准确、有预警机制;学籍档案规范完整,学籍管理过程严谨,监督机制健全。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教学档案管理

质量要求为学校教学文件、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完整规范、归档及时;教学档案管理有规范、有程序,手段先进,查找利用便利。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档案馆、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生指导与服务,包括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生活指导与服务和就业指导与服务。

(一)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质量要求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思路清晰、措施有力,努力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持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时代精神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以及法制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责任人为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执行部门为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及各教学学院。

监督人为学校党委。

(二)学生生活指导与服务

质量要求为学校重视学生的健康成长,学生指导与帮扶工作体系完备、制度完善、机构健全,形成了师生良好互动交流机制,学生满意度高。有鼓励教师参与学生服务指导工作的机制,班主任、辅导员及其它教师参与学生服务与指导人员数量充足,满足教育部规定;设置专门的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机构,程序合理、工作规范,心理辅导老师数量充足。

责任人为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执行部门为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三)就业服务与指导

质量要求为学校就业服务与指导工作思路清晰,体系完备,措施得当,就业率高,就业质量好。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指导等服务体系健全;积极开展就业基地建设、就业市场开拓等工作;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分析与反馈工作有机制、有效果。

责任人为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执行部门为就业指导中心及各教学学院。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教学质量持续改进系统

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是学校运用监控、评价等手段确定教学活动及其效果并加以改进的过程,教学质量持续改进系统包含“质量监督”“监测与评估”“质量改进”三个一级指标。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包括日常监控、教学督导和公众监督。

(一)日常监督

质量要求为学校对教学运行秩序、教学质量标准执行和教学规范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各质量保障项目的执行机构有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质量信息处理、反馈及时,监督检查过程规范、档案齐全。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各教学机构及其它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内执行部门。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二)教学督导

质量要求为学校建立校级和教学机构二级督导队伍,对主要教学环节及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关键控制点进行督导,督导工作覆盖面广、机制健全、过程规范、档案完整、反馈及时,效果良好。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三)公众监督

质量要求为学校建立质量报告制度、师生满意率调查工作制度并执行良好;各类质量报告数据可靠、内容真实、发布及时。面向教师、学生和社会的公众监督渠道畅通,公众意见、建议处理得当、反馈及时。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人事处、学校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监测与评估,包括教学质量监测和教学评估。

(一)教学质量监测

质量要求为建设学生信息员、教师评学、学生评教、师生座谈会等工作制度并执行良好;认真采集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并利用其进行教学质量常态监测与分析。各项数据采集及时有效、处理科学,及时撰写并依规发布相关报告,评价客观、反馈及时、建议有效。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务处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二)教学评估

质量要求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明确的评估程序,定期开展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和专项评估等教学评估活动,评定教学效果与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教学评估工作办公室)、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质量改进

质量要求为学校始终以学生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满意度作为教学质量持续改进的宗旨,针对质量监督、检测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纠正与改进措施。建立定期评价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的合理性和达成度,根据评价结果不断修正改进的长效机制;配备必要的资源,落实质量改进工作,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责任人为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执行部门为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有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机构。

监督人为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纲要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有关职能部门及教学机构应根据本《纲要》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纲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纲要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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